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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动态】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的国际仲裁/诉讼前置格式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 汇佳乐信保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9-01-22信息来源:

近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就浙江嘉善汇佳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汇佳乐”)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称“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支付汇佳乐80万美元保险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汇佳乐信保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全面胜诉。

2015年7月,汇佳乐与美国HM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为确保交易安全,汇佳乐与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签订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获得了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100万美元承保,赔偿比例为80%。此后,汇佳乐依约交付货物,HM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致使汇佳乐受到经济损失。
 
2016年1月,汇佳乐向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遭拒。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理由之一即认为汇佳乐与HM公司之前存在贸易纠纷,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对存在贸易纠纷的案件,如被保险人既无法与买方达成和解协议,又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在汇佳乐取得对限额买方生效的胜诉裁决/判决并申请执行前,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有权不予定损核赔。
 
本所接受汇佳乐委托后,由高级合伙人夏学义律师、张涛律师牵头,组成专业团队,经过系统深入的法律调查与法律研究后提出了诉讼方案。由于本案还存在汇佳乐与HM公司在涉案交易前是否已经存在交易关系、涉案货物的真实买方是否为HM公司、正式启动赔付程序的条件是否成就等诸多争议焦点,案情较为复杂。诉讼代理人夏学义律师、张腾律师,两次参加庭审,案件历时一年半,最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提出的“保险条款中先行进行国际仲裁或诉讼的约定,不符合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属格式条款,应归于无效”的主张,支持了汇佳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最重要的启示在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关于国际仲裁/诉讼前置的格式条款设定,不仅让出口商承担高额外海仲裁/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还要让出口商承担一笔不菲的中国信保利用其海外渠道的调查费用。而且出口商耗时费力,疲于应付本不太熟悉的海外法律程序。这无疑加重了出口商的交易成本和负担,不利于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出口创汇。本案的胜诉,不仅有力维护了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代理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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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夏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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