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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观点】大厦物业收取快递小哥“电梯费”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9-03-06信息来源:

文/北京嘉润快递物流纠纷调解中心   马磊

背景新闻:

近日,有快递小哥爆料称,大连60层高的写字楼——世贸大厦要求快递小哥向大厦每月缴纳100元的电梯费,才可以使用电梯...

而重庆渝北区一个小区物业向“外卖小哥”收费,每次进出收费一元,小哥委屈地说,送一单才6元钱...

对此,有网友表示,业主都缴了物业费,现在收个快递,还要收电梯费,如果来个亲戚朋友的话是不是也要按人头算哦?

但也有该大厦的业主表示:“快递小哥使用电梯的频率过高,确实造成了电梯空间拥挤不堪重负。” (央视财经频道)

“快递进小区”是个物业管理的老问题,物业保安向快递小哥收费这件事成为热点新闻,客观上也说明快递物流服务和老百姓日常生活越来越紧密相连,人们对于快递服务的依赖度越来越高。 虽然业主从门到门的快递服务中获得了很大的便利,但从社会治安和物业管理的角度来看, 频繁的快递业务或者其他送餐等物流服务的确给传统的物业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除了增加管理成本和治安隐患以外,必然也引起资产所有人的固定资产和配套设施的损耗。所以一些物业公司简单认为,用收费来控制流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收取“电梯费”是否可以解决出现的管理问题呢?收费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收费的行为是否合法?物业、业主、快递员和快递物流公司之间是怎么样的法律关系?北京嘉润快递物流纠纷调解中心的律师调解员团队接下来向大家一一进行分析。

首先,物业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若大厦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快递人员、外卖人员进入私家小区、使用电梯的行为进行收费,则物业的行为是于法有据的。业主作为大厦配套设施及公共区域的所有权人,有权授权物业进行管理。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等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共有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经由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管理规约,及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

但应注意的是,业主大会形成的相关管理规约应当符合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以快递小哥为业主提供服务而使用电梯,原则上也是属于业主(或者承租人等其他有权使用人)正当使用建筑物配套设施。除非经过所有权人同意(业委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超出授权范围设置限制使用的条件。否则,当事人可以拒付并向小区业主大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举报,请求监督。

从快递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说,快递服务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要依照约定的条款来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快递行业的服务要求是门对门或者手递手。也就是说,快递员有义务按照快递合同约定把快递交付到签收人的手中。如果未经客户允许而采取其他方式,从某种程度说,违反了行业规范对于该项服务内容的约定。所以快递小哥送件上门,不光是一种服务意识,也是一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为履行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即合同签订人如果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应该提供相应的便利或者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交易成本。通俗的解释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所以物业如果经过授权合法地收取了电梯费,快递公司也有权相应地将成本转嫁给快递服务的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成本增加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或者和消费者协商变更签收地点和方式。

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丁红涛指出,对于快递进小区收费或者上电梯收费的各种现象,我国2018年3月份出台的《快递暂行条例》已经有所关注和体现。其中条例第14条指出,“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其实,“快递上电梯收费”并非纯粹法律问题,而是一种社会管理落后的现象。

城市管理也好,物业管理也好, 面对新生事物和服务需求的增量, 简单说“不”或者用收费代替管理的思路是不可取的。简单粗暴的拒之门外不仅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会引人反感从而增加社会矛盾和管理成本。如何既能保证业主安全,方便物业管理,又能提高投递效率, 需要服务链条上所有参与者共同商讨和努力。无论是开辟专门区域和时段或者以签约备案的方式对于进入小区的快递服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还是借助设立智能快递柜等现代化工具,亦或施行更多柔性管理政策等等都是一些值得鼓励且行之有效的尝试。

在条文里显示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和理解,平衡各方利益和诉求,是应对城市管理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新矛盾、新现象的基本思路,也是司法调解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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