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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研究丨申请失信限高时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09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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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是两项信用惩戒措施。与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比起来,这两项措施虽然像是“软”措施。但更能打到老赖的 “七寸”。因为这两项措施已覆盖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招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小到出行方式的选择。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失信和限高的曝光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和潮流化,由之前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曝光向微博、抖音、快手等新媒体转变。所以,信用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影响越来越大。



一、如何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消费措施


只要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其实,我们更应注意不得纳入失信范畴或者限制消费的特殊情况,比如未成年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都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等措施。



二、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的期限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来说,惩戒期限一般是两年,但如果因 “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话,失信期限是永久。限制消费措施解除的法定理由是履行了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拒不履行,那么限制消费措施的期限也是永久。笔者奉劝那些为了逃避惩戒措施而选择自驾或乘坐绿皮车出行的老赖们,在你们为此而沾沾自喜的时候,迟延履行利息会在无声无息中压垮你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笔者曾办过一个依靠信用惩戒措施结案的案件,这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沉重的迟延履行利息而悔不当初。该案从第一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到实际履行完毕,跨度长达10年。为此,被执行人给付的迟延履行利息远超本金。在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的案件仅需主管院长的签字即可,对各种软硬措施未有特别要求;如今,三个月内的财产查控结果、线下调查、限制消费、拘传、约谈等执行措施成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必选项。曾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如能恢复执行,被申请人就有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的可能。当被执行人因被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而无法贷款、买房、自由选择出行方式时,他只能将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费用一并交至法院。



三、如何解除失信或限制消费措施


一般来说,只要被执行人履行或准履行了应尽的法律义务,失信或限制消费措施就会被解除。除此之外,是未尽义务而解除措施的特例。比如,单位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的;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因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需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当然,上述人员需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否则可能为此承担更多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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