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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研究 |办理破产申请业务的几点心得

发布时间:2023-04-20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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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创业活动都是极高风险的,市场经济中成功的企业都是搏杀中的胜者,每个行业中的头部企业都是在成堆的竞争对手“尸骨”中成长起来,只有让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在失败时有机会跳船逃生,才能鼓励更多的创业活动,经济才能更有活力,而破产法就是救生的舢板。故此,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律,其对市场主体的挽救功能、劣汰功能和对破产资源的市场配置功能,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制度保证。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债务人,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既有债务可停止计息;有挽救可能的企业可以获得喘息乃至重整的机会;无法挽救的企业也可以按程序偿债后注销;董事与股东的清算义务得以消灭,不再承担被追责的风险。
笔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律师如何代理企业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具体操作程序,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律师与拟申请破产的企业接触时如何初步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1、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条件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首先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基础上,同时还需要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两个条件之一,才能够提起破产申请。
2、如何证明企业达到上述破产条件
(1)司法解释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
“规定一”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司法解释对“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
“规定一”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规定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有的律师在代理债务人企业抗辩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案件中,仅专注于举证债务人企业的净资产为正值、没有资不抵债,认为法院据此就理应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这是错误的;说明其没有认识到虽然企业资产负债表为正值,但债权人只要证明企业不能向其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例如:执行庭的终本裁定即足以满足“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既可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企业的破产申请。

二、初步判断企业符合破产申请条件后,律师应向企业进一步收集哪些资料
《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基于本条规定,律师应向企业先收集如下资料,以便进一步开展工作,需要的资料大类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登记信息资料(需要企业人员持营业执照原件到市场监督部门打印全套资料)
3、公司董监高名单及联系方式
4、近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企业截至目前的资产负债表、
6、企业现有资产明细表(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土地、设备、车辆、办公器材、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7、债权清册
8、债务清册
9、企业欠税情况说明
10、涉诉、仲裁、涉执行等情况明细表及法律文书
11、对外担保情况明细表
12、职工花名册,及是否拖欠职工工资、保险等情况说明
13、社保查询记录
14、职工安置方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每一个企业、其主营业务类型、业务方向、资产状况、行业特点、企业现状等千差万别,律师切忌拿一份看似包罗万象的“标准”清单对所有客户使用。有的律师不管是对哪个客户都用一张清单,让客户自己据实准备;这样看似简单省事,实则会让客户一头雾水。例如有的客户明明是轻资产科创类公司,律师的清单里却赫然开列着“厂房、土地证、大型机器设备”等,还有的客户明明已经停业多时、早没有在岗职工了,律师在资料清单里还要人家提供职工安置方案;这样的清单不但起不到指导客户按要求准备资料的目的,而且会引起客户对律师专业性的怀疑,律师和客户之间一旦失去相互信任,下一步工作就不好开展了。
笔者的经验是:前期尽量和企业管理层多聊聊企业的主营业务、既往运营状况等,充分沟通、了解企业情况,如果是生产型企业必须实地走访,掌握第一手信息,然后有针对性的向企业开列律师所需资料清单,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当然,将清单开列给企业后,律师还必须跟进催促企业相关人员准备进度、解释沟通材料提供格式、起始日期、统计方法等,事无巨细,材料准备的所有细节律师都要操心,只有这样,才能以最短的时间完成这部分工作任务。

三、律师如何根据资料反映的情况草拟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破产法第八条已经做了规定,我就不再赘述,能基本体现破产法第八条要求的内容即可。但要注意的是:有律师只把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罗列在申请书上,对于企业实际经营的业务重点及亏损原因只字不提,导致法官看了申请书一头雾水,还要翻后面附的资料或者找代理律师询问,这是律师书写申请书比较忌讳的。对于企业实际经营的业务,经营状况、亏损原因、为脱困做了何种努力,这些内容也可应该尽量精炼的写在破产申请书中,这样可以使得法官对企业情况快速了解,提高申请材料在立案法官那里一次审核通过的概率。

四、律师如何准备提交法院的其他证据材料
1、委托手续和企业主体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这些自不必细说,企业方面的主体资格文件主要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最重要的是需要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决议要明确同意公司申请破产的内容。
2、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申请自身破产的,需要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为简单明了,笔者先在下面附了一份实际提交法院的《申请破产提交材料清单》作为范例,再逐一说明。

(1)上图中第三项“债务人基本情况”中的“企业信用信息登记”这一小项,只要选取能说明企业基本情况信息的部分即可,一般情况下只要把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查寻的内容下载打印附上就够了。不需要把企业所有的工商登记档案都附上去,我们律师在前期要求企业提供全部工商档案,那是供律师审核过往该企业有无重大瑕疵以便必要时提前作出调整之用;当然,后期法官在审核资料过程中也经常会要求提供工商档案,律师提前看过并准备好全部工商档案是十分必要的。
(2)清单中其他内容作为律师应该都是可以理解的,我这里再特别说明一下职工安置的问题。
职工安置是法院特别关心的问题,有时甚至是破产申请能否被受理的关键因素。如果企业已经停业,一般也不会有太多留守人员,代理律师最好建议企业提交破产申请前将其全部补偿解聘,这样会给工作推进减好多麻烦。如果确实有必须留守的员工,那么对于员工如何补偿、特别是资金如何保障最好能在安置方案里清晰说明。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和申请材料提交
律师将破产申请书、委托手续、申请破产需提交资料文件均整理好之后,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破产案件在全国的管辖情况不一,有各基层法院属地管辖的,也有成立地区破产法庭同意管辖的,不一而同。具体需要具体查询企业所在地的管辖规定。下面我仅以笔者所在的北京市为例简单说一下。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以下简称“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辖区内所有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北京破产法庭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原首钢重型机械厂院内,导航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第三审判区即可,但破产法庭与第三审判区其他法庭是两个大厅,破产法庭有自己独立的大厅和立案窗口。
破产申请书及所附资料均需三份,编写页码,交到破产法庭受理人员手中即可,经初步审核无误,会要求你填写一式三份的“诉讼材料收取清单”,经办人员和律师均签字后会将第二联交给律师,申请手续提交及便完成。
此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下属全国企业破产案件信息网pccz.court.gov.cn也可以直接网上立案,但实操下来感觉效果不佳,如果不是受理法院在外地的话,建议律师还是勤快点直接去法院递交材料的好。
六、破产申请后何时能被法院的受理
《破产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破产申请提交后法院审查受理的相关期限,但那是拿来参考而不是执行的。现阶段对于破产案件,法院受理前审查期较长是普遍的现实问题。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何时能裁定受理,那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从几天到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均有可能。
承办法官初步审核后一般会约见律师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有时需要补交法庭关注问题的相关资料,之后如果法庭认为条件符合,就会正式立案,并通过北京市高级法院以摇号抽签的方式选定破产管理人,律师协助企业向破产管理人交接企业账目、资产、公章等资料后,申请破产环节的律师代理工作即可终结。

七、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律师还能承接那些后续业务
破产受理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还有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的法定义务;未全部出资或者有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还有补足出资的义务;破产企业的投资人也可能存在对企业还有股东借款或者为企业债务做了担保等事项;在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中,律师都可以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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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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